目前,不少汽车项目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很多汽车供应商认为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审法,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因此,有供应商在研究报价策略时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这个竞谈项目,我的综合得分会比较高,因此在最后报价时我想优惠幅度小一点。”这种报价策略对吗?显然是不对的,这是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评审方法的错误理解。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用的是“先提供或获得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交易机制。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所以,竞争性谈判采用的是最低价成交评审方法。供应商需要注意的是,谈判到最后的都是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因此最后时刻拼的就是价格,以最后报价定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