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百科24: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该如何处理?
假如采购人已经认定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如何处理其实并不算一个特别复杂的问题,因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针对不同的情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采购人按照不同的情形处理即可,处理方式有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期我们想说的是,在公开招标中,其实还有两种特殊的情形,既不是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也不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两种情形都是评审专家出现了评审错误。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投标人对这四种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其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就包括“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也就是说,如果是供应商质疑评审专家评审错误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可以有另外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评审专家的错误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那采购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对于评审专家的其他错误情形,采购人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当然,这里用的都是“可以”,并不是“应当”。出于提高采购效率的原因,采购人一般会选择重新评审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而不会选择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最后我们来总结一下: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如果是评审专家有评审错误,那根据不同的错误情形,可以重新评审,也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如果是其他原因,那就只能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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