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不可以,履约保证金是采购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二)设定的资格、条件、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约无关;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因此,履约保证金并非必须缴纳。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确有收取的必要,必须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其收取的最高比例应该是统一、明确的,其金额不应因供应商承诺数额不同而差异化浮动,且其金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所以,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能作为评分项。如果供应商承诺缴纳履约保证金越多得分越高,显然会对中小企业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是不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