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采〔2021〕1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转发给各市(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直各部门,并结合贵州省市级,提出了意见。
根据《通知》,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对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贯彻执行46号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宣传指导,通过政策解读、组织培训等方式,督促各采购人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切实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到实处。
《通知》提出,要从三个方面入手,落实落细政策规定,切实履行采购职责。一是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切实履行46号文规定的采购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统筹制定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小额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当全部预留,非小额采购项目采购人应逐一梳理并综合分析项目需求、采购标的性质和市场竞争程度,灵活选择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报、要求联合体参加或中标供应商分包等措施,确保所有非小额采购项目总预算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是规范采购文件条款设置。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供应商资格条件,涉及多个采购标的,应当合理确定项目属性,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情形。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落实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对符合46号文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至10%(工程项目3%至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从而提高小微企业竞争力和中标成交率。
三是加强合同管理和信息公开。鼓励采购人在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充分结合企业诚信评价记录和历史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通过适当减免履约保证金、缩短付款期限或根据项目实际特点支付一定比例预付款等方式给予中小企业支持。自2022年起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中按照采购合同成交情况填报合同授予中小企业金额,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本系统上一年度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并于年度结束后原则上60日内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未达到46号文预留比例要求的,应当作出说明。
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方面,《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范围,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46号文规定比例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或实施价格扣除政策,相关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招投标工程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