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表述前后矛盾,存在歧义怎么办?确定采购需求,怎么正确运用“多方案报价”?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必须持证明材料报名”,可以吗?要求投标报价不低于平均报价或最高限价的50%,属于设置最低限价吗?……9月28日下午,在16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百强县论坛”中,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结合政府采购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典型难点问题做了深入剖析。本届监管峰会由政府采购信息报联合政府采购信息网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主题为“强化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一:采购需求表述前后矛盾,存在歧义怎么办?
案例回顾
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就该市某大楼空调供货以及安装项目实施采购,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总说明中明确投标报价不包括新风系统的供货及安装,但后面的报价范围说明中却规定应包括新风系统的供货及安装。
截至开标前,招标人未发现该问题,投标人也没有对此提出询问、质疑,因此开标后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差距悬殊。评委评审时,发现有些投标人的总报价包括新风系统的供货及安装费用,而有些投标人的总报价不包括新风系统的供货及安装费用。评委经过反复讨论,认为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存在重大瑕疵,也无法修正价格,导致无法评审。
问题引出
采购需求不明确,存在前后矛盾怎么办?
刘亚利点评:采购需求直接影响整个后续工作的程序步骤和运作成效。采购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从而将自己的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完整、准确地传达给投标人。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采购活动开始到投标截止前,采购人如果发现采购需求前后不一致,应当马上发出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通知,对错误的地方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予以更正。
开标后的评审阶段,如果采购需求前后有矛盾的内容涉及报价或影响评标,就属于采购需求存在较大的漏洞、重大缺陷和歧义,致使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评审专家应当停止评标,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对采购需求进行修改完善,无误后,重新组织招标。
案例二:确定采购需求,怎么正确运用“多方案报价”?
案例回顾
某省一文艺团体不久前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10支大型演出使用的长笛,预算资金200万元。在采购需求中,采购人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推荐标准《QB/T1658.2-2012长笛 短笛》,对所需长笛的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等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等商务要求进行了详尽描述。在磋商文件中,采购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提供多种长笛样品用于现场表演,并提供相应的多种长笛的报价方案。最后,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了多方案报价响应,经过专家磋商,双方顺利达到了交易,这家文艺团体也买到满意的长笛。
问题引出
确定采购需求,怎么正确运用“多方案报价”?
类似本案例中的“多方案报价”,怎么采?怎么评?
刘亚利点评:作为专业从事大型演出的文艺团体,他们对自己的采购需求是了然于胸的,也参照了长笛的国家推荐标准,在确定采购需求时,是不是采购需求就能完全确定下来了呢?不是的。因为就目前的科学认知而言,在音乐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音色,并不能被任何精确的指标描述出来,人类在几百上千年的研究中,并没有发现音色可以用一个客观的技术参数来度量。这完全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的情形,以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为主,应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那么,类似采购项目应该怎么采、怎么评呢?首先,“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也就是说对于音色这种无法设置客观技术指标的,就只能靠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现场吹、现场听、现场评,让一拨专业演奏人员在另一个相邻空间逐一用长笛吹奏,让专业人士的评委听后评审、比较,最后评出结果。因此,音色并不适宜设置为评分项而应当设置为实质性要求。而且由于音色无法用精确的语言或参数来描述,显然随机抽取的专家是无法胜任的。因此应适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三条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长笛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且必须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案例三、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必须持证明材料报名”,可以吗?
案例回顾
某单位就“城市文化艺术手册设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开招标。根据招标公告,投标报名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名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被授权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这三份资料购买招标招标文件,过时不候。招标文件还特别注明:以上报名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如有缺漏,将拒绝接受其报名。
T公司加盖公章的材料前来报名,采购人现场审核认为缺少法人签章,不予报名。T公司也因此没购买到招标文件。T公司遂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T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该项目招标公告中要求现场报名并审核供应商相关材料于法无据,就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设置审查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前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有关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以废标。
问题引出
可否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证明材料,才允许其购买招标文件?
刘亚利点评:采购实务中,一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招标公告中设置报名环节,要求潜在供应商进行报名登记。供应商愿意获取招标文件,任何人无权干涉或限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应当为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设置门槛条件。本案中要求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证书等文件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四:投标报价不低于平均报价或最高限价的50%,属于设置最低限价吗?
案例回顾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最高限价5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这样约定,合理吗?
引申:招标文件中规定:“为确保服务质量和诚信履约,供应商投标报价如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其他供应商平均报价的50%,则为无效投标”。可以吗?
刘亚利点评:采购文件载明“投标报价不低于平均报价的50%”或“投标报价不低于最高限价的50%”均属于8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的变相设定最低限价的情形。
设置最低限价,会导致价格评审因素作用的减弱,诱导供应商哄抬报价。同时,由于设置最低限价,供应商价格博弈的区间进一步缩小,而将真正想凭自身实力公平竞争、尤其是靠价格取胜的供应商被排除在外,违背了竞争的本质。
招标文件关于“低于最高限价的50%”属于明显低价的约定,是否科学?难道投标报价在最高限价和最高限价50%之间,就一定不影响产品质量或者必然诚信履约吗?招标文件“低于最高限价50%”的约定,限制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上述招标文件的约定,看似细化了明显低价的标准,实则改变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本意,这样做是不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