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的采购人自愿联合,将有共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统一委托一家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集中带量采购,提高采购绩效,降低采购成本。”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331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1号)明确,积极推进采购人联合采购。
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很多采购单位对于联合采购有不少疑问,比如:不同采购人有共性需求,可以联合采购吗?联合采购是否可以跨级次开展?跨级次和跨区域开展联合采购,有哪些注意事项?如何在内控制度建设环节厘清联合采购相关问题……近日,重庆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相关负责人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向记者介绍了重庆市公安局在内控层面对于跨级次联合采购的相关规定。
非联合采购不得要求下级单位执行采购结果
“联合采购将零散的项目集合起来,形成一定的采购规模,实现带量采购和以量换价,不仅有利于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源配置,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经济效益,对具有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要求的采购需求而言,如通用软件、通用设备、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等,具有积极的效果。尤其是同一系统内的不同单位之间,有很多需求具有共性,开展联合采购具有天然优势,所以有些需要系统内统一的项目我们联合区县公安局一起采购。对于联合采购常遇到的一些问题,我们在内控制度中进行了明确。”重庆市警务保障部相关负责人透露。
重庆市公安局要求各采购单位规范使用采购结果,只有纳入重庆市公安局统一采购的项目,才可以将采购结果正式下发相关区县公安局并要求执行;不属于联合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采购单位一律不得将采购结果下发区县公安局要求执行或参照执行,或以其它方式指定或变向指定供应商。
“同一个系统内,有很多相似或需要统一的采购需求,不同单位跨级次联合采购优势非常明显。但政府采购结果的产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有些单位可能误以为将采购结果下发给下级单位要求参照执行也属于联合采购,这不利于落实各采购单位的主体责任,也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开展,所以我们在内控文件中重点强调了这点。”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
跨级次联合采购项目须先固化需求
跨级次联合采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哪些需要事先进行约定?
由于跨级次联合采购打破了预算级次,其监管也相对复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这就要求在开展联合采购前,各采购单位需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负责监管的财政部门。
此外,重庆市公安局还要求先征求区县各公安局的意见,并固化采购需求和资金规模,明确重庆市市级和各区县单位的资金来源。重庆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在明确联合采购相关事项后,提请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会进行研究审议,审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作为申报采购计划的依据。据重庆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重庆市公安系统跨级次联合采购需要严格根据申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并在采购完成后将结果下发给各采购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