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项目名称不一致,是不可以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因此,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项目名称不一致,可以视为招标项目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书面记录,经前者确认后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