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保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文件又该如何编制?9月18日,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从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悉,为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保证招投标活动规范化、标准化和电子化,浙江省招投标管理中心日前印发《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范本》),自2021年9月8日起开始施行,对于已提交备案申请的设计招标文件仍可按原版文件编辑。同时,明确了适用范围、评标定标办法等。
在使用指南中,《范本》明确了总体要求、招标公告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评标定标办法部分、合同文本部分和相关表单部分六项事宜。
其中,《范本》在总体要求中明确了适用范围,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列入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勘察设计招标,招标人应使用《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在招标公告中,《范本》提出,投标资格条件、要求具备以下7个条件:
1.企业资质要求。根据本次招标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设置投标人资质及等级要求。
2.联合体。根据本次招标的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如需要投标人同时具备 2 项及以上资质要求时,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3.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应根据本次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4.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的时间区间为投标截止之日上溯三年。投标人不必提供外证或自证材料,由招标人在定标前向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5.省重点工程招投标违法行政处罚次数累计时间为投标截止之日上溯三年。
6.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其他等内容中设置合理的资格条件和要求。设置的业绩要求,应与本次招标内容相类似,且在技术难度等方面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同一类型业绩不得有业绩数量要求。业绩证明材料其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应符合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原则上允许招标人选择中标通知书、合同、工可或初设批复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业主证明等资料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但须明确如出现载明信息不一致时的资料认定顺序。
7.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从业人员不得参与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自主选择是否允许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
关于评标定标办法,《范本》要求:
1.所有否决投标的内容均请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否决投标的情形”中,评标办法中不再重复,以免产生矛盾和歧义。要求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前,应组织相关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招标人应协助评标委员会做好询问核实工作。
2.评标办法分为定性评审法和定性定量相结合评审法等两种办法。其中:评标办法采用定性评审法,不打分,中标候选人不排名次。建议合格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限数量;确需限定中标候选人数量的,招标文件应明确约定数量,并由评标委员会在定性评审基础上根据前附表中选择的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
定性定量相结合评审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评分规则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招标文件设置基本满意技术评分分数线,评标委员会结合过线人数和投标报价与基准报价之差推荐 N 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选用示范文本中规定的规则,推荐名单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名次。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保证招投标活动规范化、标准化和电子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基综【2016】791号),我中心对《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2020年版示范文本,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年版)》予以印发。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应按《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年版)》编制招标文件,并提交备案申请,已提交备案申请的设计招标文件仍可按原版文件编辑。
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应用过程中如果对《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年版)》有修改意见建议的,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我中心。
浙江省招投标管理中心
2021年9月8日
使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1.适用范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列入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勘察设计招标,招标人应使用本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2.括号加斜体字部分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选择或填写相关内容后,在定稿的招标文件中应删除。
3.以“□”前缀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在定稿的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删除未选择的内容。
4.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格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文字应采用斜体字和其他颜色;确实不需要填写具体内容的,用“/”标示。
5.下放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本范本时,交易平台、开标地点、纸质及电子招投标文件获取(下载)和递交(上传)地址、投标保证金账户等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6.除可选择部分和下划线部分由招标人根据以上 2、3、4、5 四项进行选择或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二、招标公告部分
(一)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文号。应与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一致。
2.项目建设规模。应与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一致,主要包括建筑面积、总投资等内容。
3.建设地址、建成时间、资金来源、投资比例。按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填写。
4.项目业主。即本招标项目的法人。
5.招标人。为组织项目招标活动的主体。
6.代理机构。为本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自行招标的,括号内的代理内容应删除。
7.标段名称。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标段名称应恰当反映本次招标内容。
(二)本次招标内容
1.本次招标内容。尽可能详细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内容、规模、服务要求等。
2.估算(或概算)投资。应根据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填写。批复汇总表不能反映本次招标的估算(或概算)的,应根据经批准的估算(或概算)详细文件汇总计算。
(三)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根据本次招标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设置投标人资质及等级要求。
2.联合体。根据本次招标的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如需要投标人同时具备 2 项及以上资质要求时,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3.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应根据本次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4.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的时间区间为投标截止之日上溯三年。投标人不必提供外证或自证材料,由招标人在定标前向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5.省重点工程招投标违法行政处罚次数累计时间为投标截止之日上溯三年。
6.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其他等内容中设置合理的资格条件和要求。设置的业绩要求,应与本次招标内容相类似,且在技术难度等方面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同一类型业绩不得有业绩数量要求。业绩证明材料其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应符合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原则上允许招标人选择中标通知书、合同、工可或初设批复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业主证明等资料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但须明确如出现载明信息不一致时的资料认定顺序。
7.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从业人员不得参与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自主选择是否允许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网上下载时间。不得少于 5 个日历天;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疑问提交时间。招标人自主设定,时间应充分考虑投标人下载、阅读招标文件和提出疑问的时间。
3.补充(答疑、澄清)招标文件发布日期。为招标人最迟可能发出补充文件的时间,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能发生的变化。
4.投标截止时间。从开启网上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日历天,招标人应考虑补充(答疑、澄清)招标文件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内容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 个日历天前发布的规定,适当安排投标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
1.条款号 1.1.2—1.2.2。与招标公告相关内容填写一致。
2.招标范围。应与招标公告中招标内容一致,具体描述可详见公告。
3.计划服务期。服务期应满足招标的要求,并应当允许投标人提出优于服务期的投标承诺。
4.条款号 1.4.1-2.2.1。根据本次招标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按示范文本提示内容选择或填写。
5.投标截止时间。应与招标公告时间一致。
6.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需要选择最高投标限价设置,采用第一、二种方式发布最高限价的,招标人应向监督部门提供限价确定的依据。
7.招标人设置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保证金小于等于 2%且不得大于 10 万元。
8.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评审打分资料。本栏是示范文本特别增加的内容,招标人应将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列在本栏,招标文件中不再另附强制性资格条件(审查)表,招标人可根据本次招标的实际需要增减资料项目。
9.否决投标的情形。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所有否决投标的情形以肯定句式集中列入本栏;凡未列入此栏内容的要求,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招标人通过补充文件增加、删除或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
10.招标人应在定标 3 个工作日前,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 2 倍以上符合条件的定标委员备选人员名单,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7 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组建定标委员会进入指定交易场所进行定标。
11.招标人视项目情况,如需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应在前附表 10.4 条中列入,人数一般为 1-3 人。
12.招标人视项目情况,对组织考察、质询等方式作进一步明确,并在第 7.1.2 条中集中列出。
13.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应集中在第 10.4 条。
四、评标定标办法部分
1.所有否决投标的内容均请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否决投标的情形”中,评标办法中不再重复,以免产生矛盾和歧义。要求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前,应组织相关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招标人应协助评标委员会做好询问核实工作。
2.评标办法分为定性评审法和定性定量相结合评审法等两种办法。其中:
评标办法采用定性评审法,不打分,中标候选人不排名次。建议合格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限数量;确需限定中标候选人数量的,招标文件应明确约定数量,并由评标委员会在定性评审基础上根据前附表中选择的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
定性定量相结合评审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评分规则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招标文件设置基本满意技术评分分数线,评标委员会结合过线人数和投标报价与基准报价之差推荐 N 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选用示范文本中规定的规则,推荐名单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名次。
五、合同文本部分
合同条款与格式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提供。建议采用国家或行业的示范文本。
六、相关表单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设置了“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评审打分资料”栏,在相关表单中无需再设强制性审查表单,以避免前后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