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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政采人在发力

政府采购信息网 万玉涛 2021-09-18 10:17:37

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土壤,是市场主体赖以生存的氧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其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2019年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在政府采购领域,监管部门以“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为起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竭力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在财政部的引领和推动下,全国各地掀起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热潮,通过不同方式让政府采购土壤更肥沃、空气更清新。

预付款+合同融资 让供应商轻松履约

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供应商,尤其是中小企业,都面临着流动资金的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了许多努力。

例如,《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政府采购合同设定首付款支付方式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规定,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推动履约保证金制度改革,在其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中,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减少或免于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必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吉林、河南在帮助企业融资方面做了许多扎实有效的工作。吉林出台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改革方案》,组织所在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入驻“吉企银通”,提供政府采购融资业务服务;河南印发《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开通中小微企业融资意向在线登记“直通车”和融资机构“网上超市”,为融资机构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必要信息和便捷渠道。

规范各方行为 让供应商“无障碍”竞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主体,他们的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统一、开放、平等的政府采购市场形成。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从规范政府采购主体的行为入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山东印发《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行为信息公开办法》,通过公开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行为信息的方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海南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

重庆出台了《重庆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家论证表》,规范有关各方行为;云南发布《关于开展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的通知》,将采购文件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设置了不合理的限制和隐性壁垒作为监管重点内容。

江西印发《关于坚决纠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明令禁止违规收费行为;陕西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福建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责任告知书》,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

加强培训工作 让政采主体知法守法

法治化程度越高,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性、开放性就越强。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提高市场主体法治素养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培训工作力度不断加强。比如,中国气象局组织了中国气象系统的政府采购培训;山西、江苏、山东等省财政厅都在加强培训。

许多市级财政部门也大力推进培训,促进有关各方知法守法。比如,鄂尔多斯、泰州、济宁等地。一些县(市、区)也将专业培训作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例如,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浙江省义乌市财政局、河南省巩义市财政局。

与此同时,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也注重培训工作制度化建设。内蒙古出台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政府采购各方主体每年每人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以及专项培训不少于40学时;江苏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法规培训;西藏印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专职从业人员应当每年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委托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提供培训证书或者培训证明。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全国政府采购知名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说,“培训抓得紧的地方,政府采购往往走在了前列,优化营商环境往往也做得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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