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是《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供应商维权意识地不断增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举报案件也日渐增多,这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那么,如何妥善处理好政府采购争议,有效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地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规范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方面又进行了哪些积极探索呢?
加强学习培训公正做好行政裁决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学习培训。”为加强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山东省财政厅于2019年12月印发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对政府采购有关参与主体的培训。同时,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精准把握尺度,公正行政裁决;深入行政裁决排查,加大整改力度;强化服务意识,锤炼优良作风等。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也为做好行政裁决工作积极谋划,于2021年2月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电子化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投诉事项依法受理并完成处理后,将投诉事项处理结果进行电子化登记,实现投诉事项信息登记准确完整,处理过程资料归档留存,处理结果公告发布及时规范。通过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电子化、结构化管理,建立全区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管理信息库,将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请求、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综合数据分析,为下一步全区诚信体系建设和行政裁决工作打好基础。
而陕西省财政厅也在2021年7月印发的《陕西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提出,通过完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等举措,全面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流程,开设网上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投诉,建设程序规范、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处理投诉制度。通过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推行非强制纠纷化解模式;另一方面,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做好政府采购领域违法失信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修复工作机制,依法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
明确操作规程 规范质疑投诉
据了解,在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方面,2019年8月湖南省财政厅就印发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包括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操作规程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规程等两大部分,每部分又分别包含八个章节,并附带了质疑函、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质疑函形式要件补正通知书、投诉书、投诉修改补正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多个模板。
2021年1月,江苏省财政厅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职责;依法规范裁处政府采购纠纷;并通过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积极探索政府采购纠纷调解机制、依法处理违法违规政府采购当事人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等。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江苏省财政厅还先后印发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文书格式》等。
2021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又印发了《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提出质疑方面,《通知》明确了质疑主体、质疑时效、质疑事项及质疑形式。在答复质疑方面,《通知》明确了责任主体、答复时限、答复内容,并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要时可组织相关各方当事人召开“质疑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
“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依托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开设投诉预受理专栏,提高政府采购服务质量。”吉林省财政厅在2021年5月印发的《吉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改革方案》中也将“依法依规受理质疑和投诉”列为主要任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