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立体书第5期:资格条件怎么提?这10项内容需注意
1、要求供应商的社保必须达到两年以上,该资格条件设定违法吗?
答:违法,不应该设置这样的条件。两年社保年限对新成立企业造成了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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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非保密项目,资格条件要投标人提供涉密资质,可以吗?
答:不可以。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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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已取消的生产许可证,但还在有效期内,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吗?
答:国家已取消的生产许可证,再把它设置为资格条件已无法律依据。如果继续使用该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资质或资质已经到期无法延续的供应商来说不公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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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物业服务类项目,资格条件想加上购买新冠肺炎保险,可以吗?
答:不可以。这明显属于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来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即使将此要求作为一个加分项也是有问题的,因为购买保险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如果采购人有此要求,任何一家供应商在中标或成交之后均可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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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将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作为资格条件,怎么办?
答:这属于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采购结果无效。如果在公开招标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的缺陷,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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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6、可不可以在资格条件中写明“单位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
答:可以。采购文件在对潜在供应商资格条件中,都应专门作为一条进行明确,属于该情况的将作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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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招标公告发出后采购人想修改供应商资格条件,可以吗?
答:资格要求的修改关系的是供应商参与资格的变更。因此不能通过澄清或修改完善采购文件继续采购,应公告终止招标,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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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8、资格条件不能更正,采购文件中资格出现了错误且已上网,怎么办?
答:首先,应当在采购公告原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该项目的终止公告,说明终止理由。然后,再发布该项目重新采购的公告。此前已经购买该项目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提出退还采购文件的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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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9、评审专家发现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可以停止评标吗?
答:资格审查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职责,但评审专家发现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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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0、资格条件又作为评审因素出现在打分项中,如何处理?
答: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否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五条。招标文件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应停止评标,修改招标文件,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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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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