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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以高配新车替代中标车型交付可以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葛胜征 2021-08-30 15:10:57

​有用户近日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提问:“某单位购买车辆,供应商交货的是另一个品牌的车型,但相关车型参数比所采购车型高,到货后采购人也通过了验收,该如何处理?另外,实际采购中,供应商有时按老车型参与采购,但到交付时老车型停产,这种情况能否按新车型交付呢?”

车型参数高于采购文件 也不能擅自变更

在政府采购履约中,有的供应商交付的货物会以次充好,相关配置参数会低于采购文件要求。而上述案例中,供应商交付的车型参数高于采购文件要求,这种情况合法吗?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认为,实际提供的车辆应当与成交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承诺提供的车辆型号与配置相同。否则,属于违约行为。采购人应按成交合同的约定予以拒收,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应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将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应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作出处罚。

成交供应商称其履约车辆参数优于其投标(响应)文件承诺车型参数,不好认定,因为每款车型的定位不同,即使其部分参数优于其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车型参数,但很有可能随之出现的是其他一系列参数并不满足。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成交供应商交付的车型参数即使高于采购文件要求,也不能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

老车型停产 不是不可抗力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参与采购时,供应商是以老车型提交的响应文件,但在成交交付时老车型停产了,这时候能否按新车型交付呢?

对此,另一位政府采购资深专家表示,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库司曾在回复类似提问时表示:采购人、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履约。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合同。但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不履约的,应当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这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做出的,以新车交付当然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双方当事人不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还适用《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事实上,汽车供应商对车型的停产时间有明确的计划和安排,这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所以,供应商以老车型停产为由,用新车型替代交付不可行。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供应商以新车交付、采购人通过验收,都属于“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处理,即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采购人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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