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视频我们介绍了供应商如何多方案报价,这一期我们来讲讲创新公司如何参与投标?
创新产品往往因没有业绩而无缘中标政府采购项目,为了给创新产品创造公平的投标环境,第十八条规定“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也就是说,采购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既不能把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也不能设置为评审因素。
此外,为了支持企业创新,22号文第十四条中将“支持创新”列在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首位,第十九条还规定,对于首购订购等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用成本补偿等合同定价方式。这样,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承担任何履约风险,并能够获得可以预期的报酬,这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而言,无需考虑项目投入失败的风险,可以专心投入到关键技术、关键产品的攻关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