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建立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331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切实提高自治区政府采购透明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的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机制。
《通知》指出,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17〕310号)要求,自2022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合法合规性开展评估。评估工作采取被评估对象自查说明、财政部门随机抽查的方式,实行打分制,满分100分。评估最终得分为两方面情况评估得分之和。
关于评估的内容,共分为五项,具体为:一是内部管理情况。主要评估各预算单位制定的针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及采购管理工作的文件情况。该部分采取被评估对象自查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的方式,满分15分。信息发布情况。主要评估各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执行过程信息、合同备案、履约验收信息等情况(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信息的责任主体是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关信息发布的最终责任)。该部分采取被评估对象自查说明、财政部门随机抽查项目相结合的方式,满分60分。质疑投诉情况。主要评估各预算单位质疑回复、投诉答复信息情况。该部分采取被评估单位对象说明、财政部门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满分10分。配合评估情况。主要评估各预算单位递交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及与各财政部门的配合程度,满分10分。五是其他事项情况。主要评估各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满分5分。
《通知》强调,评估工作自2022年起,每年评估时间、评估对象抽取比例和范围、评估标准均以实际通知为准。具体工作流程安排为:被评估对象自查。被评估对象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指标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估指标》,根据每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相关情况开展自查,按时将书面材料及电子版反馈至各级财政部门,被评估对象提供的材料应当尽量详细、明确,可包含数据性资料、现场照片、网站截图等。财政部门抽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评估指标》对被评估对象开展项目抽查,结合被评估对象自查说明综合评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形成对各被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并向各被评估对象反馈。各被评估对象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形成最终报告。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形成最终评估报告,及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后,将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对外公开发布评估结果。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开展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工作,按 照每年确定的评估时间、评估对象抽取比例和范围、评估标准等 对本级各预算单位开展评估。财政部门随机抽查项目环节可以聘 请第三方评估机构,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工作 进行严格把控,确保评估标准一致、有据可依、合法合规。各预算单位要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开展的政府采购透明度 评估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