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0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3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什么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答: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
近年来,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取得了良好效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探索阶段,迫切需要出台全国性政策,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购买服务的力度。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一步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是惠及人民群众、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大措施,是加快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关键之举,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的必然要求。出台《指导意见》,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理利用社会资源、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问《指导意见》的基本定位是什么?
答:
问:如何理解《指导意见》中关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界定?
答:
关于承接主体。《指导意见》界定的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需要说明的是,承接主体必备的基本条件是独立的法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承接主体的具体资质条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问:请问《指导意见》中关于“购买内容”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
问:对于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有哪些考虑?
答:
一是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梳理汇编相关政策文件,开展政策培训,指导地方规范操作。根据《指导意见》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中央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给予政策指导。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并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是研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财政与财务管理办法。研究细化和完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拟定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具体条件、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研究政府购买服务与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衔接问题,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制度化安排和规范化运行。研究完善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做好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研究向公益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实现由“养人”向“养事”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