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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 2021-08-02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潘

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中心3号楼11层

被投诉人1贵州安诚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社会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姚永华

被投诉人2: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黎平县德凤街道曙光大道生望小区6号楼1单元1层1号

{C}二、{C}基本情况

1.投诉事项:

兴仁市2021-2024年城区清扫保洁项目(第三标段)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为: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投标保证金应是转账,转账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账(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0.1和10.3条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应视为非响应投标。

2.事实依据:

2021年6月17日(2021)黔0425财保3号民事裁决书显示“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紫云县分公司,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4828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留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据(2021)黔0425执保10号执行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显示“于2月2日反馈,被申请人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紫云县分公司。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0.00元”。

3.投诉请求:

为保证工人工资及本采购项目的正常履约,方便采购人今后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现我公司向贵局提出投诉请求:根据招标文件,“兴仁市2021-2024年城区清扫保洁项目(第三标段)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为: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投标保证金应是转账,转账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银行转账(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0.1和10.3条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应视为非响应投标。”及法院对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执行的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留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诉求兴仁市财政局给予废标处理。

三、调查核实情况

通过对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金交纳回执单、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及开通产品综合服务回单等资料进行书面核实,重庆环渝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是从基本账户转出。

四、处理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仁市人民政府或本投诉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仁市财政局

202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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