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 财政局政府 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织财采投处〔2021〕2号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顺富鹏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安顺市开发区双阳航空城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1:贵州严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1号写字楼14-2号
相关供应商1:湖北弘大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余家老湾七组
相关供应商2:随州市力大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明珠广场北侧(森源·东方明珠)5栋1单元402号
二、投诉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就“织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动式垃圾箱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93ZC2021A289号)(以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1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材料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7月21日予以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投诉事项1为:投标供应商随州市力大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报价低于成本价存在不正当竞争和排挤竞争对手,有意操控报价评分。
投诉事项2为:一是招标代理公司(贵州严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投标供应商随州市力大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行为严重影响了采购招标的报价评分的公平性,存在恶意竞争,有意操控报价评分。
投诉请求:一是将投标供应商(随州市大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作无效投标处理;二是按照投标供应商(随州市大力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后的9家合格供应商,重新计算报价得分和综合得分;三是重新计算报价得分和综合得分,最终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四是撤销中标人(湖北弘大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对所有投标人做出解释。
三、核查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针对投诉人提出的“随州市力大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事项,建议投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向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故投诉事项1缺乏法律依据,不成立。
(二)2021年7月29日组织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就投诉事项再次核实,评标委员会认为:一是随州市力大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产品质量满足采购参数要求,不影响产品质量;二是随州市力大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综合评分为57.52分,未进入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名单,不存在“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2021年8月3日,随州市力大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就投诉事项向我局提供了“该公司投标产品使用的钢材为2020年4月购买的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三)同时,本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该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存在“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文件规定的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供货方案2分、售后服务方案3分、样品20分)高于总分值的10%,违反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文件关于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问题。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二)因该项目采购文件编制违反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文件“关于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规定,本次采购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织金县人民政府或毕节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织金县财政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