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麻财综投处〔2021〕3号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贵州拓飞宇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曙光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79号文昌苑B幢20层3号
授权代表:张 红 联系电话:18275386208传真:
邮政编码:550002 邮箱:978784286@QQ.COM
被投诉人:麻江县教育和科技局
法定代表人:李兰萍
地址:麻江县县城
联系人:王成华 电话:13985801546传真: 邮政编码:557600
被投诉人:贵州千义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黎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文化北路22号世纪兴城15栋4单元8层2号
联系人:杨 倩 电话:18085588008传真: 邮政编码:556000
二、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在参加贵州千义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麻江县教育和科技局2021年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dnzfcg20210603002)(下称《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认为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相关参数“具有明显指向性和排他性”。于2021年7月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请求“暂停其投标活动,组织专家重新认证招标文件,要求论证后的参数及相关要求必须完全满足三家或以上,…。”
我局在审查投诉人提交的投诉资料后,依法对其投诉进行了受理,并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及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含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麻江县教育和科技局、贵州千义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对麻江县教育和科技局2021年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投诉调查书面说明材料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束。
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违反《条例》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求“暂停其投标活动,组织专家重新论证招标文件,要求论证后的参数及相关要求必须完全满足三家或以上,将招投标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下进行。”
四、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本局经审查查明:本项目系采购人麻江县教育和科技局委托贵州千义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被投诉人于2021年5月28日随机抽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3名专家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了论证,于2021年6月3日发布了采购需求公示,于6月9日发布了采购公告,投标截止时间是2021年7月1日10时30分,投诉人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6月25日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书面答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以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 ★号技术参数部分,在代理机构的回复中,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只能证明以上技术参数,只有“希沃”品牌完全满足!
事实依据:在代理机构的回复函中,对应我方质疑的四条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列举了满足厂家的证明材料(详见质疑回复函
经审查,投诉人所投诉的四个带“★”号参数要求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函中分别列举了四个及以上的品牌满足参数要求。
投诉人称其《质疑函》中: “希沃”品牌完全满足〈四个带“★”号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是从相关政府采购网站上,采购人所发布的需竞价采购的“希沃(seewo)” 触控一体机的技术及服务要求截图,不是“希沃(seewo)”
触控一体机的官方公布参数,也不能证明市场上只有“希沃(seewo)”品牌满足上述四个带“★”号参数要求。
经查阅本项目投标文件相对应参数,三家供应商提供的不同品牌产品中,四个带“★”号参数均为正偏离或无偏离,并且有生产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或参数确认。故投诉人提出的此项投诉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2:
评分标准整个演示部分除“希沃”品牌外,无一品牌完全满足,投诉人称此演示部分除“希沃”品牌外,无一品牌完全满足,其在《质疑函》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代理机构的回复…证明了演示部分就是为“希沃”品牌量身定做,…。
经查阅本项目采购文件,此演示部分,主要是在实际教学中应用的具体操作,结合教师教学需要及保护学生视力等所要求的功能,大部分产品均应具备,而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的厂家,就比较了解市场需求,因而相应开发出更具丰富教学内容和更具操作性的适应市场的产品,而对市场需求调查了解的差异,将会导致生产厂家开发的产品,在功能上会有一定的差异。
经查阅本项目专家评分,演示部分所有投标人均未获得满分。投诉人称在其《质疑函》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从相关政府采购网站上,对中标公告中中标产品的规格及技术参数的截图,这仅能说明中标产品具备的功能及满足的参数等,并不能说明其他未中标产品不具备这些功能,所截图一个是竞争性谈判项目,一个是公开招标项目,在公开招标项目中,产品中标的因素很多,包括报价,服务等等,而投诉人提供的两个项目中标参数,说明了这些功能正是教育行业普遍需要的功能,也是用户实际教学所需要的功能。故投诉人提出的此项投诉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3:
评分标准“所投主要产品综合实力” “售后服务”部分除 “希沃”品牌外,无一品牌完全满足。
经查阅本项目采购文件,此商务部分,采购人主要是希望能招到有实力的商家,为采购人提供可靠的产品,需要投标人与制造商能够提供及时、快速、高效的售后服务。在教学中,教学装备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意外损坏,缺少优质售后服务的制造商无法支持供应商实现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进而会对教学工作产生影响,故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售后服务提出相关要求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投诉人称在其《质疑函》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仅提供了中标产品的相关材料,并未提供其他产品相关材料,仅证明本项目中标产品满足采购人需求,同样不能证明其他未中标产品不具备这些功能。
经对本项目投标产品调查,所投产品均能满足上述要求,并有相关资料,故投诉人提出的此项投诉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贵州拓飞宇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麻江县人民政府或本投诉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麻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江县财政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