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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 2021-08-11 00:00:00

南财采投处〔20211

一、项目编号:GZZC-2021-2-047

二、项目名称:南明区7条环线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阳光明星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大元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周光明

委托代理人:卿招军 联系电话:13608530378

被投诉人1:贵州众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财智中心C23

联系人:张奇飞 联系电话:0851-84394525

被投诉人2:贵阳市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高政凯 联系电话:0851-85812504

相关供应商:北控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18号楼1001

四、基本情况

(一)“贵阳光明星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贵州众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南明区7条环线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ZZC-2021-2-047)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178日正式受理,并依法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贵州众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控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书副本。现已审查结束。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评分表商务分的评分点2评分点违法的答复内容敷衍了事,如:分值标准过高,分值未进行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细化量化,高级职称是要求1人还是3人加5分,评分导致民营企业就这项评分点就会丢掉11分而毫无竞争力,设定的商务条件于合同履行无关等等。采购代理机构未对我公司质疑内容进行针对性回复,只是一再强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缺乏说服力。

投诉事项2:评分表商务分的评分点3将“环卫类科学技术奖项”作为评分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该条件设置明显偏向北京环卫集团、北控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极少数国企才能满足,对民营企业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投标人提供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材料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变相要求潜在供应商必须经营年限超过6个月以上(即成立年限为2020年内及以前)属违法行为,变相将“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代理机构就该评分点违法质疑的答复避重就轻,没有通过认真调查和取证,甚至是否存在“环卫类科学技术奖项”都未核实清楚,就断定该评分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已对环卫服务类似业绩作出了10分的评分,本项目为贵阳市南明区日常环卫维护项目,非贵阳市创文项目,采购文件又以投标人以往承担的项目辖区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或全国卫生城市称号与本项目合同履约无关。

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多处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查,严重违反财库〔201938号“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

五、调查及处理情况

(一)针对投诉事项1

投诉人投诉评分表商务分评分点2的对应分值标准失当,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予以证明。我局经审查后认为:其一,涉诉项目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服务类项目,应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正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其二,涉诉项目相应评分标准分值的设置区分了中级、高级及以上职称的评分分值及区间标准,符合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售后服务等)相关法定要求。涉诉项目采购文件中评分表商务分评分点2原文规定为:“投标人拟派技术团队人员中:1、具有环境类相关中级职称的(含环境工程等),每人得2分,最多得6分,2、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加5分,最多得5分。本项最高得11分。”通过文义分析,不难发现该评分规定符合“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法定要求:一方面,中级职称每人2分,累计最多6分,实际形成了中级职称00分,12分,24分,36分(上限)四个量细、量化区间。另一方面,“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加5分”,其字面理解应为1人以上即可获5分,而非投诉人所理解的、无法明确的“高级职称是要求1人还是3人加5分”。换言之,采购文件在此处设置的是00分,1人及以上5分两个细化、量化区间。其三,涉诉项目的内容为贵阳市的7条重要环线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其服务的质量优劣与贵阳市作为“全国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的城市品牌息息相关。本项目属于服务项目,而服务项目系由相关人员运用相关设备、按照技术参数来实现,其设备与人员密不可分。如仅对设备作出要求而对人员无所要求,无疑有违项目目的和合同履行的规律。同时,该项目相关分值的设置符合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与合同履行能力相适应。按照涉诉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职称等级证书并非资格条件要求,而是被设置为旨在划分得分高低,利于择优选取供应商的评分项之一,故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

(二)项之规定,驳回该项投诉。

(二)针对投诉事项2—涉诉项目《采购文件》中评分表商务分的评分点3原文规定为:“投标人或其员工:1.获得过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环卫类科学技术奖项的每项得1分,最多得2分。2.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环卫类科学技术奖项的每项得2分,最多可得4分。本项最高得6分。(评审依据: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同时提供上述证书原件核查,将原件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以及发证单位网站公示截图,若奖项为投标人员工获得,还需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开标截止时间前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如开标时间上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因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未按要求提供或者难以判断的不得分)”。我局经审查后认为:“环卫类科学技术奖”实际上包含投诉人所列举的以及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最高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奖项在内,且其需要符合与环境卫生紧密相关的前提。可见,“环卫类”是该评分项与该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相适应,以及与合同履行相关联的体现。同时,科学技术奖系面向国家和社会择优授予给符合相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其评选和授予所具有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极高且并非只针对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评奖而对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予以拒斥。同时,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该类科学技术奖项证书未作为资格条件要求,而是被设置为评分项,故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所述“条件设置偏向极少数国企”与事实不符。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以获得过“环卫类科学技术奖项”证书作为评分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条件设置偏向极少数国企。此外,投诉事项中认为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系变相要求潜在供应商必须经营年限超过6个月以上(即成立年限为2020年内及以前)的违法行为”与该项目公开发布的《采购文件》评分表商务分的评分点3的实际内容不符。《采购文件》中相关部分原文规定“...若奖项为投标人员工获得,还需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开标截止时间前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显而易见,该要求是甄别获奖个人与投标企业隶属关系的合理条件,而并非《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故不符合“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该项投诉。

(三)针对投诉事项3—我局经审查后认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称号是目前国内城市综合评比中的至高荣誉,是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因此,以对应评审分值作为商务条件,恰如其分地体现了贵阳市连续多次被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国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授予“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称号的光荣历史和城市特点。涉诉项目实施地点位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文件》设置对应评分项,既与该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又与中标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及合同履行极具关联性,故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评审因素设置与涉诉项目合同履约无关。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该项投诉。

(四)针对投诉事项4—依据《财库〔201938号》文件规定:“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优

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我局经审查后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查的范围是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且不属于必要的原件核对范围。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该项投诉。

六、处理决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贵阳光明星辰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1234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或贵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南明区财政局

2021年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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