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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贵州省政府采购网 2021-08-13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黔贵安管财采投处〔2021〕2号

投诉人:永康睿伊贸易有限公司

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工业功能分区中路云10号第一幢第三层

联系人:陈苇

被投诉人:贵州睿易达国际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址:贵州省贵阳市经开区珠江路70号贵阳恒大翡翠华庭第3栋14层3号房

人:韩琨

相关供应商:信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8组团1层5、6、7号,2层6、7号,4层2、3号

人:戚玉峰

一、投诉及审查情况

投诉人永康睿伊贸易有限公司参加“贵州师范大学贵安新区附属高级中学教具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1-ZFCG-0758)下称“项目”)采购活动,因对被投诉人信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达科技”)、贵州睿易达国际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就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于2021年7月21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针对投诉事项,本局已调取相关资料,并对投诉内容及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结束。审查结果为:

{C}一、{C}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查证,该项目采购的物品中有硫酸、硝酸、盐酸、乙酸等《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的物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虽然该项目《采购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未做要求,但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的规定,该项目采购产品包含危险化学品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投标人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投标人信通达科技未取得相应资格,不能保证其对本次项目的产品质量和履约能力,因此,信通达科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C}二、{C}针对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水嘴属于《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规定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规定,供应商投标产品中含节能产品的应当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但是由于法律法规以及该项目《采购文件》未明确规定不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后果,因此将供应商信通达科技的投标文件做无效处理没有充分的法律及事实依据。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局查明,项目评审完成并经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于2021年7月2日发布中标公告。采购人与中标人信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于7月8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人已经在实际履行。

二、处理决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贵州省财政厅或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安新区财政局

2021年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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