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科学路66号2幢
法定代表人:印亭洁
委托代理人:何刚娥
联系方式:13985137830
工作单位:贵州中路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府壹号8栋2单元
被投诉人1:贵州北辰星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财智中心C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杜珊
委托代理人:高媛
联系方式:0851-86726677
工作单位:贵州北辰星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财智中心C座7楼
被投诉人2: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金朱东路
委托代理人:车江华
联系方式:0851-86795853
工作单位: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金朱东路
投诉人于2021年7月9日依法获取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委托贵州北辰星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的“改造提升行人过街信号灯或安全岛42个项目(编号BCXZFCG2021-020G)” 的招标文件,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26日投诉人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审查结束。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请求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委托贵州北辰星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对“改造提升行人过街信号灯或安全岛42个项目(编号BCXZFCG2021-020G)”项目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2021年7月9日向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及贵州北辰星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递交质疑函,质疑内容为:1、900 万电警抓拍单元和500万电警抓拍单元中标注“★”的参数具有唯一性和品牌指向,国内主流品牌大华、宇视均不满足;2、评标办法要求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具备部级以上颁发的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具备工业信息安全应急服务支撑单位证书的、具备产品及平台开发体系CMMI5 级认证、具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共合计18分之多,上述要求均跟本项目建设内容无关,国内智能交通集成商或施工单位均不满足,显然是为某一产品制造商量身定制的,本项目主要产品的潜在品牌大华、宇视均只具备CNNVD二级证书,全部满足的仅有海康威视一个品牌;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贵州北辰星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对质疑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7月26日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投诉事项为:评标办法要求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具备部级以上颁发的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具备工业信息安全应急服务支撑单位证书的、具备产品及平台开发体系CMMI5 级认证、具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共合计18分之多,上述要求均跟本项目建设内容无关,国内智能交通集成商或施工单位均不满足,显然是为某一产品制造商量身定制的,本项目主要产品的潜在品牌大华、宇视均只具备CNNVD二级证书,全部满足的仅有海康威视一个品牌。
经查,投诉事项未超出质疑事项。因此,我局受理投诉事项为:评标办法要求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具备部级以上颁发的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具备工业信息安全应急服务支撑单位证书的、具备产品及平台开发体系CMMI5 级认证、具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共合计18分之多,上述要求均跟本项目建设内容无关,国内智能交通集成商或施工单位均不满足,显然是为某一产品制造商量身定制的,本项目主要产品的潜在品牌大华、宇视均只具备CNNVD二级证书,全部满足的仅有海康威视一个品牌。
二、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2021年7月29日我局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发出了该项目投诉书副本及提出答复意见书。在法定时间内,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贵州北辰星项目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瓯越建设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组织专家就投诉事项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为:
投诉事项中采购人的相关要求是合理的,综合来看,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设置“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具备部级以上颁发的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具备工业信息安全应急服务支撑单位证书的、具备产品及平台开发体系CMMI5 级认证、具备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这几项评分因素不存在排他性、指向性,所设定相关评分因素与此项目智能化以及信息安全等有相关性,且从招标文件总体来看,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因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我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相关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