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9号)和《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发﹝2014﹞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类推进、社会参与、共同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优先设立受益面广、受益对象直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坚持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提高政府投入残疾人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三条 工作目标。2015年,各区县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残疾人类别化、个性化服务需求,确定便于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试点项目,积极稳妥地选择1至2个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试点。2016年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进一步摸索规律、规范程序方法、完善标准体系和监管机制。各区县在试点工作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制。
第四条 明确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残疾人公共服务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体组织。
第五条 确定承接主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9号)等文件精神,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各地可根据残疾人服务的实际需求和购买项目的具体要求,在承接主体基本条件基础上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各级残联所属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承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
第六条 程序方法。
(一)编制预算。购买主体结合年度工作安排计划、本地经济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及其预算方案。部门年度预算正式批复后,由购买主体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计划。
(二)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年度具体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计划,包括服务项目、购买方式、数量和质量、经费预算、具体要求等内容。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期间,各区县(自治县)应及时将年度试点项目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备案。
(三)组织实施采购。资金预算和购买项目计划确定后,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通过公开招标购买的服务,要及时将购买服务信息通过当地政府采购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四)签定服务合同。采购完成后,购买主体应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金额、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监督检查方法、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五)严格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及时支付资金,并根据约定服务条款和监督检查方法,加强对项目实施状况的监督管理,掌握承接主体的履约情况。发现承接主体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及时沟通、限时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终止合约。探索开展残疾人社会组织服务满意度测评。
第七条 规范服务标准。各区县制定完善试点项目的服务标准,建立规范的标准体系。根据试点项目特点和残疾人的实际需求,梳理现有残疾人服务项目标准和规范,不断充实和完善,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监管考核的服务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建立由购买主体、残疾人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对购买的残疾人服务进行全面评价,适当加大受益对象评价的比重,突出对一定比例受益对象的抽样调查,对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政策效能、资金节约、透明程度以及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等进行综合、客观的评价。各区县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制度,加强项目从设计到实施各种环节风险控制。
第九条 加强绩效评价。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做好开展绩效评价相关组织工作。建立承接主体定期报告制度、公示制度。建立绩效评价与后续采购相衔接的管理制度,对于服务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承接主体,在同类项目的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对提供服务达不到要求的承接主体,要通过建立退出机制及时予以淘汰。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建立资金保障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残疾人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原则上都应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购买主体应在梳理现有残疾人公共服务资金安排基础上,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
第十一条 积极培育助残社会组织。各区县(自治县)要逐步建立并完善助残社会组织培育机制。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培育等工作的信息共享,熟悉辖区内残疾人社会组织或机构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资金来源、工作成效等基本情况。各区县量力而行,积极探索引导、培育、壮大承接残疾人服务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建立工作机制。各区县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与残联等职能部门协同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尽快建立完善规范的工作制度。完善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合同文本、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评审办法、经费拨付管理、档案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管理等制度规范。各级残工委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定期研究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重要事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残联要在每年1月和12月负责分别汇总报送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计划和总结。各区县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与问题,应及时反馈至市财政局和市残联。
第十三条 加强培训宣传工作。加强培训,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共同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培训工作。强化对承接主体的培训指导,重点对项目申报、购买方式、服务标准、管理机制、绩效评价等内容开展系统培训。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指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