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平财处罚〔2021〕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甬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20A00944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梁平区重大传染病防控能力建设项目(第二批)(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单位:重庆市甬浩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姓名:张晓玲
当事人电话:13883859397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石韵桂园1-24-4
四、基本情况
你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参与“重庆市梁平区重大传染病防控能力建设项目(第二批)(第二次)(项目编号:20A00944)”项目的政府采购询价活动,被确定为中标企业。2021年4月5日,你公司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说明,放弃该项目中标资格。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我局于2021年6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进行了书面陈述和申辩,但仍无法证明你公司弃标有合法正当理由。你公司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三、处理依据与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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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511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开户行:工商银行梁平支行,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并将缴款书复印件送至我局采购办。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处罚机关: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处罚时间: 2021年7月19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浩商贸公司)(梁平财处罚〔2021〕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