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火车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采购西站枢纽物业管理服务(二)投诉处理决定书
沙财政发【2021】88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火车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采购西站枢纽物业管理服务(二)”(项目号:21C0018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21C00188
二、项目名称:重庆火车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采购西站枢纽物业管理服务(二)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益明
委托代理人:李巧
联系方式:18716321404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礼嘉道礼贤路12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办人:姜军
联系方式:65360416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中路4号(沙坪坝区供电局旁)
被投诉人2:评标委员会
成员名单:该项目评标委员会
四、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6号龙湖花园1-2(博德台)一楼
邮编:401147 法定代表人:曾益明联系电话:023-67632881
授权代表:李巧联系电话:18716321404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嘉街道礼贤路12号 邮编:401122
被投诉人1: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中路4号(沙坪坝区供电局)旁
邮编:400030 联系人:姜军 联系电话:(023)65360416
被投诉人2: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5名评标专家)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1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6月3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重庆火车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采购西站枢纽物业管理服务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6月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1年6月9日出具了《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沙财政发【2021】64号),2021年6月15日我局收到补正材料,我局依法于2021年6月15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1.评审专家的打分与其自评结果存在差异,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打分;2. 重庆明创金悦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社保,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
投诉人提供了政府采购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天眼查”等相关渠道查询文件等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1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称:
一、
我中心于2021年5月25日收到了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火车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采购西站枢纽物业管理服务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函。质疑事项有两点:评审委员会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评分与供应商自估得分存在差异;重庆明创金悦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
2021年6月1日收到了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火车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采购西站枢纽物业管理服务采购过程的质疑函。质疑事项为:评审委员会打分与质疑人自评打分存在巨大差异,评审委员会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违法行为。我中心于2021年6月3日对两个质疑出具了质疑答复,质疑供应商前往我中心签收质疑答复后表示对答疑内容不满意,我中心将质疑答复按规定进行了上网公示。
二、投诉人主张的商务部分应为满分是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的自估得分,而投标文件的实际评审得分是评审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后的得分。
投诉人认为我中心没有正面回复其被扣分原因,对于法定应当告知的内容我中心已依法完成。关于具体扣分原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规定,评标情况和评审专家具体评审过程和内容,我中心认为应属保密内容。
投诉人所递交质疑函中质疑事项为重庆明创金悦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经评审委员会核查重庆明创金悦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满足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质疑不属实,我中心已依法完成答复。
投诉事项中投诉我中心未正面回复资格条件合规性,对此我中心认为投诉人并未质疑资格审查结果,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无关。
重新选定评标专家进行重新评标是投诉人质疑函中的质疑诉求而非质疑事项,且此诉求无法律依据。我中心在质疑回复中也明确答复“质疑诉求不予支持”。
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打印件);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质疑函(中标、成交结果)(复印件);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质疑函(采购过程)(复印件);针对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质疑专家审核意见表(复印件);针对本项目采购过程质疑专家审核意见表(复印件);针对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答复(复印件);针对本项目采购过程质疑答复(复印件);本项目评审专家抽选单(复印件);本项目开标评审《符合性审查记录表》(复印件);本项目开标评审《商务标评标汇总表》(含各评审专家《商务部分评分记录表》5张)(复印件);本项目《评审报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2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称:经评审委员会核实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评审委员会认为评分及评审结果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应答情况做出判定,重庆明创金悦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员证书及社保证明资料完整齐全,满足符合性条件,该项目不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评审及其它不公平不公正的违法行为。
为查明事实,我局查看了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补正材料,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说明,请原评审委员会协助配合投诉调查,查看了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资料。
经审查查明:
一、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及投标文件应答情况独立评审做出判定,不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评审的情况。
二、本项目中重庆明创金悦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重庆市社保局盖章的重庆市社会参保证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完整齐全,满足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质疑函(中标、成交结果);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质疑函(采购过程);针对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质疑专家审核意见表;针对本项目采购过程质疑专家审核意见表;针对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答复;针对本项目采购过程质疑答复;针对本项目投诉事项专家审核意见表;本项目评审专家抽选单;本项目开标评审《符合性审查记录表》;本项目开标评审《商务标评标汇总表》(含各评审专家《商务部分评分记录表》5张);本项目《评审报告》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沙坪坝区财政局
2021年7月16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认为: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沙坪坝区财政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