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由原产品清单管理调整优化为品目清单管理,各单位应当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
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
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2.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
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
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