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吹响了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的“冲锋号。为了营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海南省财政厅近日制订了《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确了47类禁止行为,涵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参与主体。
“印发《负面清单》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专业和服务水平。”海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47类禁止行为又细分为184项具体内容。其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35类140项内容;评审专家5类13项内容;供应商7类31项内容。
落实绿色采购政策 优化营商环境
海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负面清单》所列禁止行为的法律依据除了《政府采购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外,还重点结合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和该省的相关规定,包括《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等。
关于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负面清单》明确了六项内容:一是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二是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准产品;三是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四是除《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采购进口产品;五是未执行《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六是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对于其他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负面清单》明确了11项内容,具体包括:一是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二是在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响应)的,拒绝联合体投标(响应);三是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四是强制要求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等活动;五是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六是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七是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八是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等前置程序,作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的条件;九是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十是采购文件售价未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以营利为目的或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十一是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
明确评审专家5类、供应商7类禁止行为
对于评审专家,《负面清单》主要列举了入库环节、评审前、评审过程中、评审结束后及其他方面5类禁止行为。其中,评审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包括: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接受供应商超出投标(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更正);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行为;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管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而对于供应商,《负面清单》列举了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其他视为串通情形、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在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提供虚假材料7类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