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有关问题的解读
云南省政府采购网
2021-01-11 00:00:00
云南省财政厅 | |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有关问题的解读 | |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目录》出台的依据和背景(一)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政府采购法》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二)背景。云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3月发布的《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云政办函〔2020〕25号)执行期已到。二、《目录》解读(一)集中采购目录内,第13项“基础软件”、第14项“通用应用软件”、第15项“信息安全软件”、第33项“互联网接入服务”、第39项“云计算服务”所称的“金额20万元及以上”是指,同一单位,同一预算项目,同品目下全年累计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属于集中采购项目。(二)“家具用具”和“印刷服务”仅将备注中所列类别纳入集中采购,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已设置相应品目选项。(三)2021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只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且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四)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9〕44号)、财政部财办库〔2016〕425号文件等规定,对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卖场等提出相关要求。(五)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州、市相关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省级各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应及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相应栏目中公告。(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