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津宝财采监决〔2020〕2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作出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和地址当事人1:中共天津市宝坻区委政法委员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24号当事人2:天津凯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建设路钰鑫园北门西侧底商凯泰代理二、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天津市宝坻区网格化管理中心指挥中心会议大屏及音响系统工程(项目编号:KTZB-2020-0406)2.采购日期:采购信息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4月27日评审日期:2020年5月13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0年5月15日3.主要事项:(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类似项目业绩:供应商(2017年1月1日至今)施工过与本工程规模相类似合同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工程,业绩评审:每个业绩2分,最多8分”,本机关认为,该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供应商收到两个版本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供应商(2017年1月1日至今)施工过与本工程规模相类似业绩要求不一致,一个版本为3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工程,另一版本为20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工程。经核实,代理机构没有对已发出的两份不同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书面澄清,也未依法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本机关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区政法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天津凯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四、执法机关名称和公告日期1.执法机关名称:天津市宝坻区财政局2.公告日期:2020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