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监决〔2020〕15号)一、项目编号0615-204120080149二、项目名称天津市残疾人文艺体育训练指导中心采购维保服务项目三、相关当事人当事人1(采购人):天津市残疾人文艺体育训练指导中心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育贤街51号当事人2(代理机构):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50号信德大厦403室当事人3(中标供应商):天津展鹏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南路海门大桥收费站办公楼四、基本情况因供应商举报,本机关依法对天津市残疾人文艺体育训练指导中心采购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615-204120080149)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举报事项:(1)中标供应商在参与天津市残疾人文艺体育训练指导中心采购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615-204120080087,以下简称关联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但未受到相应处罚,造成在举报项目中再次继续参与采购活动;(2)代理机构在对举报项目采购时,对关联项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需求进行了修改,存在为特定投标人设置采购条件的可能性。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查,关于举报事项1,本机关认为,当事人3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服务人数为26人,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明该26人为该公司员工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做无效投标处理。同时,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举报人所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无事实依据,举报事项不成立。关于举报事项2,本机关认为,举报项目招标文件中取消了关联项目投标文件中关于服务人员为投标单位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等规定,属于放宽供应商投标条件的行为,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竞争,举报人认为举报项目招标文件未设置上述条款指向特定投标人的说法尚无证据支持。同时,未发现举报项目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举报事项不成立。综上,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本机关决定:举报事项不成立。天津市财政局2020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