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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采购网 2019-09-24 00:00:00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平等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单位、各地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重点包括:(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本部门、本地区对现行有效的各类文件规定中,涉及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内容的,应当予以废止或删除相关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妨碍公平竞争做法的,应当予以纠正或整改。二、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一)推进采购意向公开。鼓励采购人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将本部门、本单位当年度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内容、需求概况以及预计采购时间等列入采购意向,并向社会公开(涉密信息除外)。市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设立采购意向公开专栏,稳步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为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提供便利。(二)规范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内容。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或者在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文件中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采购人应当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严格把控采购信息公开的时限和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各类采购信息,不得在采购项目信息中发布不真实或误导性、倾向性内容,不得将采购项目信息中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简化、省略或不予公开,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便捷、准确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四)保障供应商参与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保证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通过设置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等没有法律依据的前置程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项目,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确需出售采购文件的,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售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五)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鼓励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免收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采购项目收取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作为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应当由采购人收取,还应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六)优化采购评审程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对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给予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机会。(七)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应当告知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其本单位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说明,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告知其本单位分项得分及未中标(成交)原因。(八)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供应商提供高效便捷、公平公正的维权服务,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质疑答复工作。有条件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暂停签订采购合同或中止履行合同,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遵循法定时限和程序处理供应商投诉,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应当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开。(九)强化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文件应当包括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或合同草案条款,明确履约验收标准,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争议处理途径以及逾期支付资金等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也不得以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鼓励采购人在合同履约前预付部分采购资金,采购人支付预付款的,可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内容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十一)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采购合同,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为金融机构及时识别采购合同有效性、真实性提供便利,助力金融机构提高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服务的效率和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遵循“市场主导,银企自愿,风险自担”原则,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在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前明确融资需求,在采购合同中细化收款账号等融资信息,切实缓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三、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一)完善在线监管功能。市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功能,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为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无偿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信息查询、检索服务。不断丰富政府采购线上办理事项,研究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增强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库支付管理的协同性,探索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财政业务、采购单位内部管理等信息系统的对接与共享,提高政府采购在线监管效能。(二)推进电子化采购实施。市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逐步推行在线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业务流程,探索建设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提交发票和资金支付等线上功能。加快电子卖场建设。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捷度。四、强化监督检查和联合惩戒。(一)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落实政策功能、促进公平竞争、公开采购信息等情况,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督促采购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加强政府采购普法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主体的政策培训,营造各方当事人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二)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时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强化联合惩戒。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地区应当充分认识践行政府采购“三公一诚”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市委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有效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权利。(二)周密部署,纠正违规行为。各单位、各地区应当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抓紧清理本部门、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中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做好清理工作安排部署,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本区范围内开展清理工作,明确工作要求,部署清理任务。各单位、各地区应当认真总结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的清理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整改措施等)。同时,填写《天津市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问题清理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9年10月11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梳理汇总后,依据财政部统一要求,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三)齐抓共管,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各地区应当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落实,在开展集中清理整改的基础上,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同时,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广泛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建议,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附件:天津市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问题清理情况表文件PDF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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