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减少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部署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府采购开标评审活动管理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全市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和评审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一)已发布采购公告且明确开标和评审时间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依法发布更正公告予以延期,并以适当方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二)因重大、特殊、紧急等原因,确需开展开标和评审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开标和评审现场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做好开标和评审现场人员信息登记、体温检测、经历问询、口罩佩戴、场地通风消毒以及过程记录等各项工作,相关记录随采购项目档案一并留存备查。二、灵活运用评审专家选定方式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组织评审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议采购人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三条规定,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方式为主。疫情防控期间,对个人身体情况欠佳,拒不佩戴口罩、体温异常或近14天内有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参照评审专家回避制度,要求其回避或不邀请其参与项目评审活动。本通知所述政府采购项目不包括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津财采〔2020〕1号)执行。PDF文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