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我局决定于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组织开展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四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市财政部门统筹全市监督评价工作安排,各区财政部门自行统筹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安排,各区财政部门应制定详细的监督评价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定专人负责,确保监督评价工作按阶段时点顺利实施。监督评价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程序,遵守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二、监督评价范围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市财政部门从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完成登记且2020年度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204家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抽取52家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市、区财政部门根据《2021年监督评价对象分配明细表》(见附件1)分别对相关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自愿参加评价。其他依法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申请参加评价,并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其开展评价工作。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三、监督评价内容及时间各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见附件2)对被检查单位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依据《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监督评价工作从2021年6月开始,具体安排如下:材料报送阶段(2021年6月1日至6月15日):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被检查单位形成自查报告,参加评价单位形成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书面审查阶段(202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1年7月16日至7月3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定稿。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8月2日至8月31日):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区财政部门将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复印件以及处理处罚信息报市财政部门汇总。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各区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评价工作报告,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市财政部门整理形成我市监督评价工作报告,报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监督评价工作报告。附件:1.2021年监督评价对象分配明细表2.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文件清单3.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2021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