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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采购网 2021-07-08 00:00:00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强化采购份额预留(一)提高采购份额预留比例。各主管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计划性,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扩大预留份额和采购比例。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部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鼓励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二)加强采购预算编制管理。采购人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严格落实“先有预算后有采购,预算约束采购,无预算不采购”的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对照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份额,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政府采购预算需要调整的,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三)准确认定不宜预留情形。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认真开展需求调查和市场调研,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等信息,精准识别和确认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政府采购项目确实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但应当就需求调查情况、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并作为项目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二、提高政策执行力度(一)合理确定具体执行措施。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要求,加强采购需求编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不得出现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同时,要综合分析采购标的性质特征、市场竞争程度和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精准设定份额预留、评审优惠或者优先采购等具体执行措施,并在采购意向、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等)中予以明确。对于预留份额,科学选择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等方式实施,提高政策执行效果。(二)加大采购评审优惠力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幅度,应当根据项目属性和具体特点研究确定。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其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幅度一般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区间上限执行。(三)发挥采购平台支持作用。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平台,通过加挂中小企业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等技术手段,引导中小企业入驻电子商城,扩展产品销售渠道,鼓励优先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各区新建电商平台等电子采购平台的,也应当通过上述技术手段,支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三、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一)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鼓励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对于满足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并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提高政务诚信度。(二)优化保证金管理。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并结合采购需求,免收或者降低比例收取投标(谈判、询价等)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禁止收取任何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对依法收取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对符合退还条件的,要依法及时退还保证金,不得非法占用。(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定时限和要求,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为我市政府采购平台与中征融资平台信息的互联互通提供支持,配合做好我市“政采贷”融资模式推广工作,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确保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账户,不得擅自更改收款账户,不得无故延迟支付资金,保障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工作顺利实施。四、有关工作要求(一)做好政策落实情况报告。主管预算单位要及时掌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并按照《办法》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自2022年起,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中,专题报告上一年度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执行情况以及未达到预留比例要求的原因等内容。(二)强化政策落实信息公开。自2022年起,各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办法》所附模板,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采购人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公告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将在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信息中嵌入各项统计指标,并辅助生成相关公告信息。(三)压实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宣传培训和组织推动,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未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或者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处理;对未按照《办法》要求公告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的采购人予以通报。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监管需要,积极配合做好中小企业认定等工作。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9〕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措施落实进展情况的通知》(津财采〔2019〕3号)同时废止。附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6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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