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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补充要求有关意见的公告

天津市政府采购网 2020-06-01 00:00:00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补充要求有关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市财政局在转发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时,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相关补充要求,现就拟定的补充要求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修改意见:1.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022-233037662.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发送至:czjzhangyuhang@tj.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9日18:00前。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格式规范”》(财办库〔2020〕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信息公开对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维护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意义,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便捷、准确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二、要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控管理,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应当审核公告内容并共同承担相应责任。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应当及时、完整、准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定时限要求,不得将采购项目信息中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简化、省略或不予公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中公开项目的招标文件(或磋商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以下统称“采购文件”),供潜在供应商下载使用,已公开采购文件的项目不再提供或出售纸质文件,潜在供应商下载获得采购文件后,即可以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告管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及时公告合同。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及时、完整、准确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格式规范》要求及时做好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监督处罚信息的公开工作。五、我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已按照《格式规范》要求设置相关信息公告模板,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应当按照信息公告模板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财采〔2015〕93号)中的信息公告格式文本不再执行。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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