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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采购网 2021-06-30 00:00:00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3号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压紧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强化采购需求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需求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采购计划备案管理各级预算单位应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应包含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金额、采购项目类别、采购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采购组织形式、对应品目分类、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内容。各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的内容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二、强化采购意向公开力度各级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责任,增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至少30日公开采购意向。确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不具备采购意向公开条件的项目,需由采购单位说明原因,并随采购计划一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备案。我市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对采购意向公开情况进行自动校验,除依规可不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外,其他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政府采购项目,将无法开展采购活动。三、规范采购需求委托行为各级预算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履行对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需求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各项管理要求。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和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应由各级预算单位最终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确认,并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四、提高主管部门管理效能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指导本部门、本系统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职责,特别是在开展需求调查、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等方面,应当统筹安排,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控制和管理,不断促进本部门、本系统需求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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