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 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依法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部署要求,决定从2021年6月起组织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评价范围
本次监督检查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省本级被监督检查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具体确定。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在辖区内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监督检查单位。评价工作采用被监督检查单位自愿参加,其他单位申请参加的模式开展。根据财政部对本次监督检查抽取比率不得低于本地区代理机构总数25%的要求,各设区市财政部门确定本辖区内被监督检查单位数量。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时,数量应不少于5个。对已列入本次监督检查的代理机构2020年度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书面写出情况说明,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检查单位执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3)。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废标项目等(见附件1);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4个一级指标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见附件2),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制定。
二、监督检查评价时间安排
本次监督检查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20日开始,具体安排如下:
材料报送阶段
(6月20日至6月30日):参加本次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对照依据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参加评价单位形成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书面审查阶段
(7月1日至7月15日):财政部门成立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现场监督检查评价阶段
(7月16日至8月15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沟通、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处理处罚阶段
(8月16日至9月15日):财政部门对监督检查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省财政厅将汇总全省处理处罚结果报财政部。汇总报告阶段
(10月8日至10月15日)。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监督检查评价工作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含纸质材料和电子版,邮箱:jszfcg@126.com)。省财政厅汇总形成全省监督检查评价工作报告,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报送。三、工作要求
本次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部署,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以“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基础,按照“标准统一、四级联动、分类评价、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建立专人联络机制,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程序,遵守纪律,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设区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区监督检查评价工作安排,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加强对本地区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指导,按时完整报送监督检查评价报告,确保监督检查评价工作顺利完成。
省财政厅将视各地监督检查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不严,标准不高,检查走过场的,将责令整改。
联系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王建明
联系电话:83633053,83633059
电子信箱jszfcg@126.com。
附件:1.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表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3.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江苏省财政厅
附件3++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