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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成色十足”

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2018-08-14 00:00:00

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流程是什么?编制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在编制目录时应注意哪些要点才能让目录“精金”“足色”……各预算单位在编制目录时的确总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困扰,这无形中也增加了财政部门的工作负担。想要让政府购买服务这只“船”行稳致远,就得先在目录上装几块“压舱石”。

若想编制出一份正确的目录,首先就是要程序上合规。新疆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编制目录的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步:财政部门发布目录编制的通知-各预算单位根据通知编制目录-各预算单位编制完毕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部门审核后下达批复-各预算单位按照批复向社会公示目录。目前,各地目录编制的流程大概都是如此。

而能真正体现目录“分量”的就在于其内容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目录应当包括的内容。其指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据此,各省、市、自治区的财政部门也都在发布通知时规定了相应的一级目录、二级目录,或是告知了目录内应当包括的内容。

但在编制目录的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磕磕绊绊”。比如各预算单位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编制出的目录质量也是良莠不齐。某财政厅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收到的一份目录中只有两项内容,这显然是预算单位没有正确把握政策,也未能根据单位的预算需求正确编制目录。

目录编制出了问题,不能简单地把责任推卸给预算单位。新疆财政厅的相关负责人建议,财政部门要从自身做起,为各预算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正确理解政策,确切编制好目录,客观分析问题,精准施策。

此外,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在编制目录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方面不能将建筑类和融资类的项目写进目录中,这在最近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负面清单”中也有提到;另一方面,各预算单位决不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扩大岗位编制,此类项目也绝不能纳入到目录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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