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新权路29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的“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委托福州承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床上用品及布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ZCZZB[GK]2017010)中,存在采购人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合同的问题。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第(五)项、《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