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建艺术职业学院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住所地:福州市西江滨学院路8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的“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委托福州承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舞蹈系实训室、实训剧场地胶(项目编号:[3500]FZCZZB[GK]2017013-1)项目中,存在下列问题:1.采购文件以投标人的注册地、所投产品制造商的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评分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2.采购人书面确认结果无确认日期,且未确定唯一的成交供应商;3.采购人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合同。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第(五)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福建艺术职业学院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