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税务局(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税务局(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62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的“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福州承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12366系统维护项目(2017-2019)(项目编号:FZCZZB[GK]2017005)中,存在采购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税务局(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