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建省民政学校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福建省民政学校
住所地:福州市连江县丹阳桂林村澳中121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的“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建省民政学校委托山东中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福建省民政学校新校区教学综合楼二次装修(项目编号:[3500]ZHZX[GK]2017008)项目中,存在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福建省民政学校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