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官口溪兜1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的“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的“院部及首山校区学生宿舍空调采购(项目编号:[3500]FJGGZY[GK]2017090-1)项目”中,存在未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