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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退还投标保证金,监管部门应如何处理?

浙江政府采购网 2021-07-16 00:00:00



问: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退还投标保证金,监管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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