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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恶意低价投标谋取中标的四点建议

浙江政府采购网 2021-07-16 00:00:00



恶意低价投标谋取中标是指投标人以“低价”作为手段,抢夺中标机会,在后期合同签订和履行期间,以各种理由和手段来增加额外收益,这类违法违规行为既对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害,也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


恶意低价投标谋取中标主要存在以下四类情形:第一,排名第一的中标企业在中标后弃标,串通第二名递补以获取更大的非法收益。第二,恶意低价中标的企业,在中标后不签合同或者提出附加不合理条件迫使采购人签订合同。第三,恶意低价中标的企业以“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等手段降低采购标的的质量获取非法收益。第四,恶意低价的中标企业在合同执行中以一些违法违规的手段迫使采购人变更或追加采购内容,以获得更多的额外收益,或者无法获取额外收益后强行解除合同。


为防范上述情形的发生,提四点建议。第一,通过选用适当的政府采购方式来防范恶意低价投标中标行为。对于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选择询价、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并采用最低价格评审法;对于复杂的、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的工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第二,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或出具政府采购投标、履约保函,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或受损害后能取得一定的赔偿。


第三,通过加强评审来防范恶意低价投标中标行为。评审人员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四,通过加强惩罚力度来遏制恶意低价投标中标行为。对于恶意低价投标中标行为,建议经济处罚、行政处罚以及社会信誉处罚并罚,使存在恶意投标谋取中标的供应商不敢铤而走险。对于排名第一的中标企业在中标后弃标的,是否存在恶意低价投标中标后串通第二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采购人调查取证后,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让下一候选人递补或重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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