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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各方参与政采有哪些禁忌行为?南通清单有亮点

政府采购信息网 万玉涛 2021-07-20 19:31:3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哪些禁忌?评审专家参与评标有哪些行为不可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又当注意什么?对于政府采购有关各方都广泛关注的这些问题,南通市财政局也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予以了明确。江苏省南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杭永圣介绍,《南通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了采购人(代理机构)的38项禁止行为、供应商的8项禁止行为,分环节列举了评审专家的禁止行为。

严禁资格审查尺度宽严不一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南通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是分为“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及文件,评审因素、办法,开、评、定标,质疑处理,合同签订及履约”六部分进行列举式规定的。

例如,在资格条件部分,列举了5类禁止行为: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在上述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中,负面清单明确的具体行为包括“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在列举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时,明确的具体行为是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比如,个别采购人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这是绝不允许的。”杭永圣说。

专家未按规定参加培训不可行

对于评审专家的禁止行为,《南通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是分为入库环节、评审前、评审过程、评审结束后逐一进行明确。包括:未将通讯工具交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采购进口产品项目中参加需求论证的专家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等等。最后还单列了一项“其他禁止行为”,具体内容为未按规定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杜绝供应商违法分包

“对于供应商的禁止行为,我们主要规定了9项,随着实践的发展还会不断完善相关规则。”杭永圣介绍了禁止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存在关联关系参与政府采购,转包、未按规定分包,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以及其他禁止行为。

具体内容包括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的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再次分包;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向采购人、来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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