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
全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局决定从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组织开展全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随机抽取不少于恩施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25%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有利于推动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执业水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按照省厅的工作安排和要求,精心组织,以此次监督评价为契机,推动全州政府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监督评价对象
(一)本次监督检查对象由州财政局按照不低于恩施
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25%的比例随机选取、统筹分配。
(二)评价对象按照自愿原则确定。被检查单位自愿参
加评价,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参加评价,由财政部门确定参加评价单位。
三、监督评价范围及内容
此次监督检查内容为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每家代理机构抽取检查的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此次评价根据代理机构从业人数划分为成长型、综合型两类,适用不同指标体系,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等。
四、监督评价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财库〔2021〕24号文所附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文件开展工作。
五、总体安排
本次全州监督评价按照“上下联动、统一标准、结果共享、依法处理”的原则,由州财政局牵头组织、统筹指导,各县(市)、高新区财政部门共同参与,联合完成此项工作。
1.上下联动。为提高全州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整体水平,本次全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采取全州上下联动、州财政局协调汇总、各地财政部门分组完成的方式进行。全州共分为8个监督评价小组,监督评价组由州、县两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各地财政部门至少随机抽取2名工作人员参与监督评价。
2.统一标准。本次监督评价统一以财库〔2021〕24号文所附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文件为标准,确保监督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3.结果共享:各监督评价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监督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反馈给采购项目归属地的财政部门,州级采购项目反馈给州财政局。
4.依法处理:针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各级财政部门依管辖权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六、时间安排
此次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评自查阶段(2021年6月1日至6月15日)
1.代理机构自评。6月8日前,在恩施州内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可填写《恩施州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申请表》(附件3),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参加评价。各地财政部门于6月10日前确定最终评价对象,将评价对象名单反馈给州财政局,同时通知评价对象逐条对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整理企业相关情况以及相关数据资料,形成自评报告,于6月15日前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被检查单位自愿参加评价的也应按上述要求申请、报送资料。
2.代理机构自查。各监督评价小组应及时通知被抽取为本次检查对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文件清单》内容,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项目相关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6月15日前报送对应监督评价小组。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
各监督评价小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打分并填写《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底稿》(附件4);对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文件清单》内容,对被检查单位2020年度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填写《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底稿》(附件5)。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1年7月16日至7月30日)
1.现场监督评价,确认底稿。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小组深入到代理机构现场考察、沟通和验证,并签字盖章确认检查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2.开展“双向互评”。监督评价小组与被检查单位、参加评价单位开展“双向互评”。监督评价小组向被检查单位、参加评价单位发放统一的《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情况反馈表》(附件6),由被检查单位、参加评价单位对各监督评价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对我州监督评价工作提出意见,签字盖章后将纸质版交监督评价小组。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7月31日至9月15日)
各监督评价小组及时整理监督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底稿》,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反馈给采购项目归属地的财政部门。州级采购项目反馈给州财政局。各地财政部门依据反馈结果,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9月16日至9月26日)
高新区、县(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级监督评价工作报告,连同《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情况反馈表》一起,于9月26日前报送州财政局。
附件:
1.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3.恩施州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申请表
4.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底稿
5.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工作底稿
6.2020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情况反馈表
7.恩施州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名单
恩施州财政局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