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恩施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2021-06-11 00:00:00

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恩施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及《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有关要求,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构建开放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优化交易流程

(一)免费发放采购文件。根据《2021年恩施州营商环境指标优化提升方案》要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全面免费发放采购文件。

(二)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全面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取消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取消政府采购工程履约保证金。

(三)提速政府采购时限。一是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为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二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为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三是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5个工作日(政府采购法规定为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四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20个工作日(政府采购法规定为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五是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政府采购法规定为3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二、充分发挥政策功能

(五)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采购人应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同时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六)积极扶持中小微企业。一是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预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比例不得低于40%,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是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评审优惠。三是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执行。四是严格按要求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

(七)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融资需求的,采购人要按照《恩施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恩市金组发20205号)的要求,积极配合供应商做好相关工作。

(八)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各采购人严格落实市消费扶贫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市2021年消费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采购份额,优先通过“832”平台采购本地区的农副产品。采购人应做好预留份额填报和农副产品的采购工作,鼓励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相关政策落实落细。

三、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

(九)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信息公开。一是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应按规定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以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工作。除实施电商平台采购项目及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项目外,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上或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上的项目(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在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二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及要求,采购人应按要求对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结果在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其中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除外。

(十)充分保障供应商采购结果知情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采购结果的同时,应当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未中标原因。

四、强化采购监督与管理

(十一)履行政府采购备案制。一是采购项目计划备案制。采购人应当将集中采购目录上、采购限额标准上和集中采购目外、采购限额标准上的项目,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按要求填写采购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二是采购合同备案制。针对已计划备案的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上传至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备案。

(十二)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合理选择代理机构。一是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6种方式,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预算金额和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有特殊情况需采购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进行采购的,须报州财政局审批。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二是合理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上的项目可委托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

(十三)积极组织履约验收。货物和服务中标(成交)供应商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后,应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应自收到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班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进行验收,有条件的采购人在组织履约验收时,可以邀请项目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确保项目质量。项目验收过程中,中标(成交)供应商不认可验收意见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采购人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进行验收,经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仍不组织履约验收的,由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另行组织验收,并对采购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因采购人不组织履约验收给国家造成损失浪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四)建立健全采购内控制度,加强内控管理。一是采购人要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建立起规范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二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各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按其规定,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开展需求调查。

(十五)推进电商平台采购规范化管理。采购人应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转发<恩施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1年版)的通知>的通知》(恩市公资交20211号)的规定实施采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电商平台的维护与管理,组织实施协议定点入围采购,进一步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

五、工作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履行采购主体责任,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内控管理,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确保优化政府采购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恩施市财政局

202169


广告

政府采购领域首个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权威、精准的政府采购政策解读、知识分享及招标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各方参加人铺设一条信息高速通道,满足你随时随地的采购、生意需要。

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