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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15 00:00:00

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为认真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鄂发【2020】23号)和《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随营商发【2021】1号)精神,切实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和履约验收结果管理,确保政府采购绩效和政策目标。

各单位要按照采购政策和采购需求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选取评审专家、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同时根据单位采购实际结合政府采购法规科学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二、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

政府采购合同可分包、不可转包。采购人要依据招标项目特性、实施队伍能力和状况,以及自身的管理能力等,作出分包方案。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合同分包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

优化政府采购流程

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便利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需求及相关信息。压减签约等待时间,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

五、强化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

不定期开展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合同备案监督检查,推动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及时、规范。合同执行完毕,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六、加强资金支付和交付监管

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非不可抗力为由延迟付款。推行预付款制度,实现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30%(中小企业不低于50%),减轻中标企业资金压力。

、取消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各采购人、代理机

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同时清理清退以前年度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2021年71日前清退完毕。

、依法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依法规范公开采购信息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时需将收取的代理费标准金额予以公开。公开网站:http://www.ccgp-hubei.gov.cn/index.html(中国湖北省政府采购),各采购单位未及时公布政府采购合同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资金。

九、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4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2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和诚信管理

不定期对预算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从重处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体系,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信用承诺将全面纳入全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管理记录,对违规、违法的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将及时纳入政府采购违法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布

诚信、失信行为投诉政府采购信访投诉政府采购政策咨询电话:广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0722-6239000

 

                               广水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0日


  • 广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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