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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 通知

2021-06-04 00:00:00

枣阳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详见附件)及省财政厅要求,市财政局决定对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

政府采购代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开展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有利于推动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有利于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增强责任感,本着对服务对象负责、对业务发展负责的态度,积极投入、主动参与、全力配合,确保监督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监督评价范围及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抽取数量以本地区代理机构( 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25%的比例抽取,原则上近3年内已检查过的和2021年1月1日之后新登记的代理机构不抽取。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数量应不少于5个,抽取项目范围包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次采用被检查单位自愿参加评价,其他单位申请参加的模式开展工作。市财政部门将依据财库〔2021〕24号文所附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文件清单开展相关工作。

三、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自查自评、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1、自查自评阶段( 2021年6月1日至6月15日)。

代理机构逐条对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其中,被检查单位形成自查报告,申请参加评价单位形成自评报告,于6月15日前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或自评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电子版发送至政府采购管理股邮箱。

2、书面审查阶段(202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

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3、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1年7月16日至7月30日)。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深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和验证,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4、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7月31日至9月15日)。

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9月16日至10月12日)。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汇总形成本级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于9月26日前报送襄阳市局,由其汇总形成本地区的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于2021年10月12日前报送省政财厅。

四、相关要求

一是本次检查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20年政府采购活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工作。认真审查审核数据资料,严格监督评价标准,确保监督检查质量。

二是各代理机构要提高认识,明确监督评价的工作范围、实施步骤、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及标准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本次监督评价工作,杜绝敷衍应付。

三是各代理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准确、全面报送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联系人: 王勇    李坤        电话: 0710—6325619

邮箱: QQ:545201967@qq.com

 

附件: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

 

 

枣阳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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