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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财政局 关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10 00:00:00

保财发2021〕37 

保康县财政局

关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提升全县政府采购规范化、电子化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省市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部分集中采购项目逐步实行协议供货(服务)采购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限额标准

(一)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喷墨打印

机、激光 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不间断电源(UPS)、复印纸、碎纸机,单项或批量采购40万元以下的;

(二)信息安全设备、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空调

机(中央空调和精密空调除外)、家具用具(厨卫用具、家用家具零配件、 其他家具用具除外),单项或批量采购10万元至40万元的;

(三)乘用车(轿车)、客车,单项或批量采购40万元以下的;

(四)法律服务(公证服务除外)、会计服务、审计服

务、资产及其它评估服务(包括绩效评价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10万元至40万元的。

二、组织实施及有效期

协议供货按分类实施、分步推进原则开展,实行网上商城和线下操作并行的办法,以网上商城为主。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协议供货(服务)的招标工作。协议供货(服务)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尚未完成公开招标纳入网上商城的项目,仍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线下集中采购。

各预算单位应切实落实协议供货(服务)采购的主体责任,凡采购协议供货(服务)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的,可在对应品目协议供应商范围内直接采购,也可以在协议供应商内随机选取三家进行谈判采购。

属于协议供货适用范围但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指本通知一中(二)(四)款中低于10万元的项目),各预算单位可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自行组织采购,也可通过协议供货(服务)方式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三、采购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计划备案。各预算单位应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写《保康县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经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签批意见并加盖公章、财政预算归口业务科室审核预算,到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办理计划备案。

(二)采购执行。采购计划备案后,由预算单位自主进入网上商城,按照《保康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人操作手册》规定步骤,确保同质同量同品牌最低价的原则实施采购。

(三)签订合同。预算单位应与协议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合同备案。

(四)履约验收。协议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供货(服务)后,预算单位应当组织对协议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出具书面验收单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示。

(五)资金支付。预算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县政府采购办出具的合同备案函、验收报告单、发票办理支付手续。

(六)归档管理。预算单位对以上流程中产生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四、监督管理及相关要求

(一)各预算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制度。属于协议供货(服务)范围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有关制度的要求进行采购,根据项目适用范围中的品目,在其对应的协议供应商处采购。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采购,不得向协议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承诺范围或合同约定范围的其它要求,同时,预算单位应督促协议供应商履行合同,如出现合同纠纷,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并报告县政府采购办公室。

(二)协议供应商应严格遵守《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承诺书》。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活动中,必须按价格优惠承诺提供产品和服务。各协议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范围,严格按承诺和要求,只限于该供应商在年度招标确定的中标产品(含品牌),不得跨品牌、跨品目提供非中标产品。协议供应商应建立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销售台账,具体内容包括销售品目及型号、销售时间、销售数量和价格等相关内容,销售台账的相关内容将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和重要内容。对不履行承诺和违规销售的供应商,县财政局将根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停止或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的资格,并纳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三)县政府采购办公室采取定期和随机抽查方式对协议供货(服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检查预算单位和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履约、售后服务、验收及资金支付等执行情况。各预算单位对协议供应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同时,对采购人在协议供货(服务)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各协议供应商也应及时向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各预算单位和各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都应自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府采购办监督电话:0710-5816052

(四)协议供应商资格名单查询及其他有关协议供货采购期内信息发生变更的,将适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保康县”(http://www.ccgp-hubei.gov.cn)进行发布。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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